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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罚款、停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 09-01 09:02:38


罚款!停业!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疫情期间价格违法

典型案例


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聚焦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强化价格监管,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的通告》,成立专项检查组,迅速查办了43起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将5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水天缘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2022年8月28日,河北水天缘商贸有限公司(桥西区蔬菜批发市场蔬菜二区),销售甘蓝菜品标注价格与销售价格不符,价格公示牌为0.8元/斤,经核实实际销售价格为1.2元/斤,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28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置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价款,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二:石家庄市桥西区一诚诚食品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2022年8月2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一诚诚食品店(维明南大街77号东申东里市场E区),按份销售蔬菜78元/份(重量4000克)、按份销售猪肉119.8元/份(重量1500克),价格明显高于8月24日进销率,推动蔬菜、肉品价格过高上涨,当事人涉嫌哄抬物价。27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置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价款,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石家庄市桥西区吴某英蔬菜店涉嫌哄抬物价案


2022年8月2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吴某英蔬菜店(东马路9号华荣市场),销售西葫芦(进价2.6元/斤,销售价3.5元/斤)、芹菜(进价2.6元/斤,销售价3.5元/斤),价格明显高于8月24日进销率,推动蔬菜价格过高上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物价,26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置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价款,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四: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综合市场魏某涉嫌经营蔬菜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8月28日,裕华区怀特综合市场魏某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28日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置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五:石家庄市新华区“菜食鲜安心蔬菜”店铺涉嫌哄抬物价案


2022年8月29日,美团APP的“菜食鲜安心蔬菜”店铺涉嫌存在哄抬物价销售蔬菜、未经许可经营预包装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9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现已责令该店停业整顿,案件后续处理正在进一步调查。


下一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认真履职尽责,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以生活必需品、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价格违法违规问题为重点,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方案》,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药品违法和违反疫情防控“五必须”(必须扫码测温;必须做好防护;必须登记信息;必须推送跟踪;必须消毒消杀)规定行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石家庄慈医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2年8月29日,石家庄慈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销售处方药时,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拟处罚1000元。


案例二:河北百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明珠店涉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8月29日,河北百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明珠店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29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调查处置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高邑县河北誉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药房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问题


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房暂停营业3天,对从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全面培训,确保药房从业人员对疫情防控政策、重点药品销售、台账登记、抗原配送及相关上报登记流程熟练掌握。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四:无极县康力大药房存在未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自身防护不到位问题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房暂停营业进行整改,认真学习药房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五:正定县正定镇北贾村新正大药房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抗原检测结果回访登记不及时问题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暂停营业7天,现场组织药店工作人员学习疫情防控和销售“四类药品”搭配抗原检查试剂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六:赞皇县宁康药房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销售登记购药人住址信息不清问题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组织该药店工作人员学习了药店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给予赞皇县宁康药房暂停营业处理,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七:行唐县鑫康大药房存在未加强进店购药人员管控,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问题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房暂停营业3天,对从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全面培训。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八:行唐县南市场药房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未向顾客提供抗原试剂盒、上传销售信息问题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房暂停营业3天,对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进行全面培训。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九:裕华区河北博森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建华南大街店存在未加强进店购药人员管控,扫码、验码执行不到位问题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房暂停营业2天,主动查找自身问题、堵塞漏洞,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案例十:裕华区河北润心柏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育才街店存在未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问题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房暂停营业1天,主动查找自身问题、堵塞漏洞,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符合药店疫情防控要求方可正常营业。


下一步,希望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1、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3、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4、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6、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7、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8、两高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9、最高法发布《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完整版)
10、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1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2、新诈骗之王:兼职刷单诈骗的完整聊天记录
13、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4、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5、河北公检法联合严打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16、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17、最高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020)
18、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0、社区矫正法(全文)
21、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22、网络上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被判刑
23、最高法: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2021)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2、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4、最高院最新发布关于刑事案件三大程序新规【法发〔2017〕31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8、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9、两院两部: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10、最高法院大法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2019)

11、张军检察长: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2019)

1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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